1998年1月1,我国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0号),标志着中国的节能工作逐步纳入法制化和规范化轨道。“节能是国家发展经济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工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进节能技术进步,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改善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和供应,逐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国民经济向节能型发展。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第二条)。《节约能源法》的公布和实施确定了节能在中国经济社会建设中的重要地位,用法律的形式明确了“节能是国家发展经济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为中国的节能行动提供了法律保障。
为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1998年11月19日国务院发布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要求:“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第三条),“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第四条),“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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