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20,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能源办《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7〕2号),加快关停消耗的煤炭和排放的二氧化硫均占全国总量的一半以上的小火电机组,推进电力工业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
2007年“两会”期间,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今年要把节能降耗、保护环境和集约用地作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以促使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要将“好”和“快”统一起来,把经济增长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污染排放和环境代价降下来,增加经济发展的效益、质量和后劲。
2007年3月1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出《关于发布<加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公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17号),规定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的设置原则、排放标准内容的设定要求及各类排放标准之间的关系等内容。《指导意见》的公布标志着我国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标准”正式诞生,对于国家环境保护工作具有重大意义。《指导意见》是根据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性质及其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针对当前工作中存在的比较突出的问题编制的;其目的是明确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结构、作用、内容等基本要素,解决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中存在的思想认识模糊、技术原则问题纠缠不清、工作各行其是等问题,达到一定时期内在标准工作队伍中统一思想、协调行动的目的,以保证“十一五”排放标准工作目标的实现。
2007年3月27日,商务部等六部门发布《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环保总局令 2007年第8号),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第二条)。《办法》主要解决了以下四个问题:为理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监管体系,明确了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行业监管原则;为结束回收网点布局无序的现状,明确了回收网点规划的制定原则;为掌握行业基本状况、便于监管,建立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主体的备案制度;为强化对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回收主体、回收行为的监督管理,完善了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登记制度。
2007年4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发布《关于坚决贯彻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禁止自行出台优惠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773号)。
2007年4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该规划主要阐明国家能源战略,明确能源发展目标、开发布局、改革方向和节能环保重点,是未来五年我国能源发展的总体蓝图和行动纲领。规划中提出:到2010年,我国一次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为27亿吨标准煤左右,年均增长4%。煤炭、石油、天然气、核电、水电、其他可再生能源分别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的66.1%、20.5%、5.3%、0.9%、6.8%和0.4%。与2005年相比,煤炭、石油比重分别下降3.0和0.5个百分点,天然气、核电、水电和其他可再生能源分别增加2.5、0.1、0.6和0.3个百分点。
2007年4月17日,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112号),主要为确保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顺利实施,推动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的实现。《暂行办法》规定:“减排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一)支持国家、省、市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能力建设;(二)补助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能力建设和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三)补助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运行费用;(四)补助提高环境统计基础能力和信息传输能力项目;(五)围绕主要污染物减排开展的排污权交易平台建设及交易试点工作等;(六)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和地区的奖励;(七)财政部、环保总局确定的与主要污染物减排有关的其他工作。”“建立主要污染物减排奖励机制。(一)对超额完成国家确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的企业和地区予以奖励;(二)对积极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的企业和地区予以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财政部会同环保总局另行制定。”
2007年4月25日,国务院成立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部署节能减排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由温家宝总理任组长,曾培炎副总理任副组长。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了节能监管体制,提高了节能减排工作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针对高耗能行业在一些地区盲目扩张呈现反弹的苗头,2007年4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出《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遏制高耗能行业再度盲目扩张的紧急通知》(发改运行〔2007〕933号)。《紧急通知》要求,各级有关部门、有关企业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规范高耗能项目投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加强项目投资管理,从严控制新建高耗能项目,禁止违规审批(核准)、备案。“要坚决取缔违规出台的鼓励高耗能产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各地区一律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行制定出台鼓励高耗能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已经出台的要坚决废止。严禁通过减免税收等各种优惠政策招商引资,盲目上项目。”
2007年4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2007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第27号公告),主要对七大类、107项环保产业设备主要指标及技术要求、适用范围进行明确,是企事业单位研发、生产的重要依据。
2007年5月18日,交通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行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交体法发〔2007〕242号),提出:“依靠科技进步。加大交通节能减排科研力度,加快交通行业节能降耗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研究,研究制定交通行业有关节能降耗的标准规范,积极研发推广使用交通节能新产品、新技术。加强路面结构、材料、工艺技术研究,大力推广沥青路面再生利用、工业废渣综合利用等技术。开展道路运输新能源生物柴油应用技术研究、基于使用纯汽油与乙醇汽油燃料的车辆性能保障技术研究,内河小型船舶电力推进系统研制,沪蓉西高速公路隧道(群)运营安全与节能技术研究,在用汽车行驶状况室内模拟评价及测试技术研究,道路运输车辆燃油经济性检测关键技术研究;节约型公路水路交通发展循环经济指标体系研究,交通行业能源消耗状况分析及能源标准体系研究,水路运输能源合理利用及标准体系研究,道路运输行业应对燃油市场价格波动对策研究等。”
国务院2007年5月23日发布了《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提出了43项具体政策措施,涵盖了结构调整,加大行政管理力度,实施节能环保重点工程,加强节能减排投入,加强节能减排技术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加快建立节能技术服务体系,推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深化循环经济试点,加强节能减排技术标准建设和监督管理体系,加大税收、投融资、价格收费等经济调控手段的改革力度,加强立法管理和宣传等诸多方面,规定了节能减排责任、执法监管和统一考核工作,建立了节能减排领导协调机制,逐步形成实现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推进的节能减排工作格局。《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是对节能减排领域一系列重大政策方针的延伸与细化,既与“十一五”规划提出的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目标保持了连贯一致性,又在操作层面赋予了实质内容。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打响了节能减排的发令枪,其体现了国家对环保的重视。在政策监督下,未来遏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加快能源结构调整将成为节能减排重要工作内容。
2007年5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了《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实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176号)。“具有下列情形的燃煤机组,从上网电价中扣减脱硫电价:(一)脱硫设施投运率在90%以上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二)投运率在80%-90%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并处1倍罚款。(三)投运率低于80%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并处5倍罚款。”(第十九条),“鼓励燃煤电厂委托具有环保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专业化脱硫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脱硫设施运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环保总局组织开展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提高脱硫设施的建设质量和运行质量。”(第三十一条)。
加强空调使用环节的节能环保工作,已日渐成为世界各国的普遍共识和通行做法。2007年6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7〕42号),旨在促进科学使用空调,节约能源资源,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有效保护环境。
2007年6月3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印发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7号)。《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这是中国第一部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性文件,也是发展中国家在该领域的第一部国家方案,它全面阐述了中国在2010年前应对气候变化的对策。《方案》中,中国政府提出,到2010年实现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2005年降低20%左右,同时还要调整能源结构,尽可能少用化石燃料,多生产一些可再生能源,力争到2010年使中国可再生能源的比重提高到10%,到2020年提高到16%,通过这些措施相应减少二氧化碳排放。
2007年6月7日,交通部发布《关于在交通行业开展节能示范活动的通知》(交体法发〔2007〕289号)。
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发布《关于<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实施方案》(建科〔2007〕159号),提出,到“十一五”期末,全国设市城市和县城所在的建制镇均应规划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全国设市城市的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新增城市污水处理能力4500万吨。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新增城市中水回用量35亿立方米。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60%。
2007年6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改进和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7〕215号),意见要求,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工作的关键在于,要针对目前我国企业融资主要来源于银行信贷资金的特点,加强信贷政策与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的协调配合,优化信贷结构,完善金融服务,充分发挥信贷资金在支持国家科学技术进步、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推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中的重要作用。
2007年7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关于印发煤炭工业节能减排工作意见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1456号),主要是为促进煤炭工业节约、清洁、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煤矿设计要符合清洁生产的要求,优先采用资源回收率高、污染排放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要有对固、液、气体废弃物、共伴生资源和余热等进行综合利用的措施,要有污染治理措施,并做到达标排放。”
2007年7月12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环发〔2007〕108号)。这是国家环境监管部门、央行、银行业监管部门首次联合出手,为落实国家环保政策法规、推进节能减排、防范信贷风险出台的重要文件。
2007年7月16日,国家海洋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海洋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若干意见的通知》(国海发[2007]17号)。海洋节能减排的主要目标是: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国函[2006]70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24号文)》等文件要求,贯彻落实国家确定的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目标要求,控制和减少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新建排海污水处理厂必须有脱氮、脱磷工艺,现有污水处理厂要创造条件提高脱氮、脱磷效率。根据国家节能减排的政策要求,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实际,综合考虑当地海洋环境质量状况、环境容量、排放基数、海洋经济发展水平和削减能力等,制定区域或海湾特征污染物减排计划,并组织实施,切实保护好海洋环境。
2007年7月25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施行。本办法填补了环境监测的立法空白。《办法》要求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按照数据准确、代表性强、方法科学、传输及时的要求,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体系。《办法》规定:“排污者必须按照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和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开展排污状况自我监测。排污者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并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检查符合国家规定的能力要求和技术条件的,其监测数据作为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依据。”(第二十一条)
2007年7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它是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的主要举措,主要目的就是加强政府机构节能工作,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导向作用,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在积极推进政府机构优先采购节能(包括节水)产品的基础上,选择部分节能效果显著、性能比较成熟的产品,予以强制采购。
2007年8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办等制定的《节能发电调度办法(试行)》(国办发〔2007〕53号),明确:“节能发电调度是指在保障电力可靠供应的前提下,按照节能、经济的原则,优先调度可再生发电资源,按机组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水平由低到高排序,依次调用化石类发电资源,最大限度地减少能源、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指出:“改革现行发电调度方式,开展节能发电调度,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水平将成为发电调度的指挥棒,可再生能源电将被优先使用。”
为实现“十一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的约束性指标,中央财政将安排必要的引导资金。因此,2007年8月10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371号),规定在2010年12月31日前,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10大重点节能功能给予适当支持和奖励,并对奖励对象和方式、奖励条件、奖励标准进行明确。
为确保实现“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加强和规范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工作,2007年8月16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印发了《“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环发〔2007〕124号)。
2007年8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宣部、教育部、科技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科协、解放军总后勤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财政部、国资委、环保总局、中央文明办、国管局和中直管理局发布《关于印发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07〕2132号),旨在进一步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推进的节能减排工作格局。
为加快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建设,2007年8月28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节能减排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11号)。
为加快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07年8月31日印发了《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发改能源〔2007〕2174号),规划提出,到2010年,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达到10%,2020年达到15%,形成以自有知识产权为主的可再生能源技术装备能力,实现有机废弃物的能源化利用,基本消除有机废弃物造成的环境污染。
“节能减排学校行动”是“节能减排全民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2007年9月14日,教育部发布《关于开展节能减排学校行动的通知》(教发〔2007〕19号),主要为切实组织开展好“节能减排学校行动”。
2007年9月27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该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对国内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监督、责任、处罚进行规定,主要是为防治电子废物污染环境,加强对电子废物的环境管理。
2007年9月29日,为贯彻落实《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实施方案》,科技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宣部、中国科协、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联合发出了《关于发布节能减排全民科技行动方案的通知》(国科发社字〔2007〕628号),《行动方案》提出了制定发布全民节能减排潜力量化指标;开展全民节能减排宣传和科普教育;研发、集成和推广应用节能减排关键技术;建设节能减排技术服务体系;实施节能减排科技示范工程;开展节能减排综合成效评估与社会监督等八个方面的行动内容。《行动方案》将节能减排全民科技行动的有关工作纳入各类科技计划并给予重点支持,同时多渠道、多层次筹集社会资金,增加投入;充分发挥企业作为技术创新主体的作用,加大对节能减排全民科技行动相关技术研发工作的投入;积极利用金融及资本市场,将科技风险投资引入节能减排领域;积极鼓励国内社会各界为节能减排公益活动提供资金支持。
2007年9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电监督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655号),要求:将电网企业执行差别电价增加的电费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支持当地经济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工作。电网企业已经收取但尚未上缴中央国库的差别电价收入,改为全额上缴地方国库。各省级地方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情况,研究制定差别电价收入的具体管理办法,促进差别电价政策和节能减排措施的实施。
2007年10月23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2号),《办法》的重点是规范排污费征收工作,保障依法、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纠正排污费征收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中新的亮点是:对应征未征收或少征排污费的、由环保部门以外的机构如“收费局”征收排污费的,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上收排污费征收权。实施排污费征收稽查,追缴排污费,不受追溯时限限制。
2007年10月23日,建设部、财政部发布《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7〕245号),其工作目标是:“十一五”期间,建立健全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确保新建建筑全面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建立和完善能效测评、用能标准、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用能定额、节能服务等各项制度,促进既有高耗能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和改造。《实施意见》指出,按照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支持重点节能工程、节能新机制的推广、节能管理能力建设等。中央财政将设立专项资金,支持建立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节能监管体系,推进节能运行与节能改造。地方财政也应切实加强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的支持。
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颁布,从法律层面将节约资源明确为基本国策,把节约能源发展战略放在首位。该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该法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将产生重要作用。与199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节约能源法相比,新的节能法进一步明确了节能执法主体,强化了节能法律责任。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节能制度,规定了一系列节能管理的基本制度。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突出明确了政府机构在节能方面的义务,强化了对重点单位的监管,增加了对节能措施的“激励”政策。新《节约能源法》使节约资源成为我国基本国策,节能减排工作已成为全社会参与的国事、大事。
为了落实完成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重要约束性指标,2007年11月17日,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国发〔2007〕36号),《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分别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主要包括《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等“三个方案”)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等三个办法。
2007年11月2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07〕37号),重点领域和主要任务是,围绕实现“十一五”规划确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目标,把污染防治作为重中之重,把保障城乡人民饮水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全面推进、重点突破,切实解决危害人民群众健康和影响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比如,削减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改善水环境质量;削减二氧化硫排放量,防治大气污染;控制固体废物污染,推进其资源化和无害化;等等。要求:“以占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65%以上的国控重点污染源为重点,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加快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促使工业废气污染源全面、稳定达标排放,实现增产不增污。工业炉窑要使用清洁燃烧技术,以细颗粒污染物为重点,严格控制烟(粉)尘和二氧化硫的排放。严格执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加快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严格按照有关标准监测排入城镇排水系统的工业废水水质和水量,保证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强化能源节约和高效利用的政策导向,加大依法实施节能管理的力度,加快节能技术开发、示范和推广,充分发挥以市场为基础的节能新机制,努力减缓温室气体排放。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积极推进核电建设,加快煤层气开发利用,优化能源消费结构。强化冶金、建材、化工等产业政策,提高资源利用率,控制工业生产过程中的温室气体排放。加强农村沼气建设和城市垃圾填埋气回收利用,努力控制甲烷排放增长速度。继续实施植树造林、天然林资源保护等重点生态建设工程,提高森林资源覆盖率,增加碳汇和增强适应气候变化能力。加强温室气体排放的监测与统计分析。”
2007年11月23日,中国银监会印发《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银监发〔2007〕83号),旨在配合国家节能减排战略的顺利实施,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把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与国家经济结构紧密结合,有效防范信贷风险,切实做好与节能减排有关的授信工作。《指导意见》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重点行业落后生产能力的分析,对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委或其他有关部门已列入落后生产能力名单的企业和项目贷款,要采取合理有效措施,及时调整、压缩和收回与落后产能有关的授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及时跟踪国家确定的节能重点工程、再生能源项目、水污染治理工程、二氧化硫治理、循环经济试点、水资源节约利用、资源综合利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清洁生产、节能减排技术研发和产业化示范及推广、节能技术服务体系、环保产业等重点项目,综合考虑信贷风险评估、成本补偿机制和政府扶持政策等因素,有重点地给予信贷需求的满足,并做好相应的投资咨询、资金清算、现金管理等金融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得到国家和地方财税等政策性支持的企业和项目,对节能减排效果显著并得到国家主管部门表彰、推荐、鼓励的企业和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给予授信支持。
2007年11月30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印发了《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环发〔2007〕183号),以规范主要污染物总量核算工作。
为了进一步扩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范围,加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工作力度,2007年12月5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07〕98号),对已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进行了调整,并确定空调机、计算机、打印机等九类产品为政府强制性采购节能产品。
港口节能成为交通部落实节能减排工作的一个重点。随着生产规模化、专业化程度的提高,港口能源单耗虽已呈下降趋势,但仍存在较大的节能减排空间。交通部于2007年12月20日发布了《关于港口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意见》(交水发〔2007〕747号),以加大对港口节能减排的政策扶持力度。
2007年12月20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957号),国家财政将安排资金专项用于对北方采暖地区开展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进行奖励。
2007年12月26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办法(试行)》(环发〔2007〕194号),旨在规范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工作,促进总量减排项目和排污企业达标排放,保障实现总量减排目标。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支持高效照明产品的推广使用。为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适用效益,2007年12月28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印发高效照明产品推广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1027号)。

农民发明家张普华发明的“摩托车节油器,发电机节油器,汽油发动机节油器,汽油内燃机节油器,汽车节油器”取得国际专利、国家专利,获得国家科技成果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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