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3/6 13:24:27 浏览量:16676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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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推动循环经济发展,解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面临的资源约束和环境压力问题,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2004年4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4〕30号)。《通知》要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财政、税务部门抓紧制订并不断完善节能、节水设备(产品)目录,并研究采取优惠政策,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节能、节水设备(产品),鼓励开发和利用可再生能源。要充分运用价格调节机制,促进节能、节水、节约原材料和资源综合利用。各级财政要支持资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并将节能、节水设备(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要对重大节能技术开发、示范和改造项目加大投资力度。”
2004年5月21日,为进一步做好建设系统资源节约工作,建设部发布了《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的意见》(建科〔2004〕87号)。
2004年6月3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了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04年—2020年)》(草案),会议认为,能源是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物质基础。制定并实施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解决好能源问题,直接关系到中国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必须坚持把能源作为经济发展的战略重点,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稳定、经济、清洁、可靠、安全的能源保障,以能源的可持续发展和有效利用支持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把能源规划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对中国未来20年的发展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
2004年8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6号),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各级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和实施国家重点投资计划和地方投资计划时,应当将企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中的节能、节水、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预防污染等清洁生产项目列为重点领域,加大投资支持力度。排污收费可以用于支持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对符合《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的清洁生产项目,各级财政部门、环保部门在排污费使用上优先给予安排。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应当根据需要安排适当数额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费用,允许列入企业经营成本或者相关费用科目。
2004年10月12日,建设部发布了《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建科〔2004〕174号)。
2004年11月23日,建设部发布《关于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节约用电工作的意见》(建城函〔2004〕204号),旨在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节约用电,引导我国城市照明工作健康发展。《意见》指出,要大力推广节能技术,提高电能利用效率。严格按照照明设计标准规范进行照明设施的建设,不得超标准建设;新建、改建照明项目必须采用科学的照明设计方法,推广采用高效照明电器产品和节能控制技术。
2004年11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我国首个《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发改环资〔2004〕2505号)。《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提出了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十一五”期间将实现节约2.4亿吨标准煤的节能目标。该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包括:节约和替代石油、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区域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建筑节能、绿色照明、政府机构节能以及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工程等。
2004年12月27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 号),该实施意见要求:政府采购属于节能清单中产品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节能清单所列的节能产品。
2004年12月29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颁布,本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于2004年12月29日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这是自1996年4月1日该法实施8年多来,立法机关首次对其作全面修订。修订案共91条,与77条的现行法相比,内容有大幅度增加,将为加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工作,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首次将限期治理决定权由人民政府赋予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新规定对政府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权利进行了重新配置,强化了环境执法手段,有利于打破地方保护,标志着我国环境立法的重大突破。